足球歷史
CHAPTER 01
世足風靡
CHAPTER 02
國內足球
CHAPTER 03
規則差異
CHAPTER 04
規章之01
CHAPTER 05
規章之02
CHAPTER 06
規章之03
CHAPTER 07
規章之04
CHAPTER 08
規章之05
CHAPTER 09
規章之06
CHAPTER 10
規章之07
CHAPTER 11
規章之08
CHAPTER 12
規章之09
CHAPTER 13
規章之10
CHAPTER 14
規章之11
CHAPTER 15
規章之12
CHAPTER 16
規章之13
CHAPTER 17
規章之14
CHAPTER 18
規章之15
CHAPTER 19
規章之16
CHAPTER 20
規章之17
CHAPTER 21
規章之18
CHAPTER 22
國際足總室內5人足球規則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五人制足球規則【內容摘要】>
裁判-判決的授權
每一場比賽由一位裁判控管全場。從裁判進入球場所在地開始,直到離開為止,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有資格全權執行規則。
權力及職責
執行規則。
當繼續比賽將使被犯規的球隊獲得利益時,繼續比賽不處罰犯規。如果預期的得益未發生,則判罰先前的犯規。
記錄比賽事件,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採取處罰行動的指控,以及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他事件。
未指派計時員時,兼任比賽計時員的職務。
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或因為場外的任何干擾,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離場的犯規時,應予以處罰。
確定沒有未經允許的人進入球場。
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停止比賽,確實將受傷球員抬出球場處理。
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繼續比賽,直到球不在比賽中,才去處理。
認定比賽用球符合規定。
裁判的判決
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如果裁判與第二裁判同時對一犯規吹哨,而兩人對處罰那一隊的判決不同時,以裁判的判決為最終判決。
決議2:裁判與第二裁判都有權警告球員或判罰球員離場,當兩人的判決不同時,以裁判的判決為終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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