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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足總室內5人足球規則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五人制足球規則【內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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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規及不正當行為-犯規及不正當行為的判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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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自由球-裁判認為球員的動作拙劣、魯莽或使用暴力,而有以下6種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罰一直接自由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球員
‧跳向對方球員
‧衝撞對方球員,即使是用肩膀
‧毆打或企圖毆打對方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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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對方球員 球員有以下4種犯規之一,亦應判由對方罰一直接自由球:
‧抓拉對方球員
‧向對方球員吐口水
‧向正在玩球或意圖玩球的對方球員鏟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鏟球不算犯規,除非動作拙劣、魯莽或使用暴力。
‧故意用手觸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用手觸球不算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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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自由球在犯規地點踢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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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種犯規都列入累計犯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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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球點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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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球在比賽中,一球員在己方的罰球區內有前述10種犯規之一,不論當時球在何處,都應判罰球點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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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自由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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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守門員有以下各種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罰一間接自由球:
‧將球傳出後,球未越過中線,或未經對方球員玩球或觸球,守門員獲得同隊球員的傳球。
‧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或控球。
‧同隊球員踢球入場,球直接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或控球。
‧守門員在球場的任何位置,用手或腳觸球或控球,時間超過4秒。但是,在對方的半場觸球或控球則不受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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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認為球員有以下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
‧動作有危險性
‧當不在玩球時,故意阻擋對方球員前進。
‧阻礙守門員用手將球交出。
‧有其他犯規是規則第十二章前未規定的,而停止比賽警告球員或判罰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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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自由球在犯規地點踢出。當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時,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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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的犯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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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有以下7種犯規之一,應被警告並舉黃牌:
1. 有非運動精神行為。
2. 用言語或動作表示異議。
3. 連續地違反規則。
4. 延誤重新開始比賽。
5. 角球、踢球入場、自由球或擲球門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6. 未得裁判允許即進場或再進場,或違反替換球員程序。
7. 未得裁判允許即故意離開球場。 球員違反上述規則,如果沒有其他更嚴重的犯規,除了警告犯規球員之外,還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地點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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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罰離場的犯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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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有以下7種犯規之一,應被判罰離場並舉紅牌:
1. 嚴重犯規。
2. 粗魯行為。
3. 向對方球員或其他任何人吐口水。
4. 故意用手觸球,阻止對方球隊進球或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守門員己方罰球區內不受本條文限制)
5. 利用犯規被判罰自由球或罰球點球,而使正向球門前進的對方球員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
6. 口出無禮、侮辱或謾罵言語。
7. 在同一場比賽第二次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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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比賽停止,是因為球員有第6或第7種犯規被判罰離場,而沒有違反其他規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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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足總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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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罰離場的球員不可再進場比賽,也不可坐在替補球員座位。 球員判罰離場後滿2分鐘,替補的球員可進場比賽。如果時間滿2分鐘之前有一隊進球,並且獲得計時員允許,則依照下列規定補足人數:
‧如果兩隊球員為5人對4人,人數多的球隊進球時,4人之球隊可補足第五人。
‧如果兩隊球員各為4人,有任何一隊進球時,兩隊維持原有球員人數。
‧如果兩隊球員為5人對3人,或是4人對3人,人數多的一隊進球時,3人之球隊只能補1人。
‧如果兩隊球員各為3人,有任何一隊進球時,兩隊維持原有球員人數。
‧如果是人數少的一隊進球時,兩隊球員人數都不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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